張家界律師: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對哪些事項舉證?
?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向勞動部門投訴、申請調解、勞動仲裁、法院訴訟等。那么發生勞動爭議哪些事項由用人單位舉證,用人單位舉證的是哪些?張家界律師在下文,為大家帶來了相關問題的解析。
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當對以下幾種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和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勞動者無法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其他證據。
勞動爭議案件中,律師能為公司提供的幫助有哪些?
律師能夠幫助用人單位建立完善勞動人事制度,這有助于減少勞動爭議案件的發生,提高員工工作效率,幫助企業提升發展速度。
主要包括以下幫助:
(1) 幫助用人單位起草、修改和審查勞動合同。
(2) 向用人單位及時提供相關勞動人事最新法律法規、規章及勞動人事政策咨詢。
(3) 為用人單位培訓勞動人事管理人員相關勞動法律知識。
(4) 為用人單位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和專有經營權的保護提供法律建議,并協助顧問單位制定保密制度、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